质量管理体系要求2020,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2020

易成盛事体系认证 2023-07-09 08:40
【摘要】小编为您整理GB18883—2020标准实施日期、2020新版ISO22000内审检查表、2020新版IATF16949-2016质量管理手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GB/T95一2020是什么标准件相关ISO认证知识,详情可查看下方正文!

GB18883—2020标准实施日期?

2020年8月1日实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正在经历着18年以来的第一次修订,目前进入了征求意见阶段。或将出炉的新标准在版本号上进行了变更,由原来的GB/T18883-2002或将更新为GB/T18883-2020。而且在新标准中的限值、检测方法、采样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更新。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2020新版ISO22000内审检查表?

2020新版ISO22000内审检查表受审核部门:|编制/日期:|批准/日期:|审核准则:ISO22000、体系iso三体系认证、使用法律法规|审核日期:|审核员:|ISO22000条款|检查项目|是否适用|参考iso三体系认证|检查方法|检查结果记录|提问|iso三体系认证|现场|
4.
2.1 总则|◆检查有无形成iso三体系认证的食品安全方针、目标|有无形成iso三体系认证的食品安全方针、目标|√|◆检 查 有 无 ISO 22000要求形成iso三体系认证的程序和记录|有无ISO 22000要求形成iso三体系认证的程序和记录|√|◆检查iso三体系认证的充分性|现有iso三体系认证能否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实施和更新|√|
4.
2.2 iso三体系认证控制|◆制定的iso三体系认证控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程序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可操作性?程序中是否对iso三体系认证的制定,批准、发布、存档、查找、修订、评审做出了规定|√|程序iso三体系认证是否有效版本|√|外来iso三体系认证(如标准)是否包括在控制范围之列|√|是否规定了iso三体系认证的保管办法|√|是否规定了适时和定期评审iso三体系认证的有效性|√|是否规定了对环境的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岗位都应得到现行有效iso三体系认证|√|是否规定了失效iso三体系认证的处置、管理方法|√|◆iso三体系认证的编写、批准、发布、保管、修订、评审情况|所有iso三体系认证是否字迹清楚|√|所有iso三体系认证标识是否明确|√|iso三体系认证发布前是否得到认证人的批准|√|所有iso三体系认证是否均注明制定或修订日期|√|√|iso三体系认证修改后是否重新批准|√|识别iso三体系认证现行修改状态的方法是什么?是否满足要求|√|√|使用处是否都使用适用iso三体系认证的有效


2020新版IATF16949-2016质量管理手册?

2020新版IATF16949-2016质量管理手册|章 节|标 题|识别的过程|页码|封面|01-7|前言|8|颁布令|9|质量方针|10|企业概况|11|
1.|管理原则|11|
2.|范围与应用|12|
3.|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12-13|
4.|组织环境|14|
4.1|了解组织及环境|14|
4.2|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14|
4.
2.1|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补充|14|
4.3|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范围|14|
4.
3.1|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补充|14|
4.
3.2|顾客特殊要求|14|
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14-16|
4.
4.1|组织应按标准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16|
4.
4.
1.1|iso三体系认证和过程一致性|17|
4.
4.
1.
1.1|iso三体系认证安全|17|
4.
4.
1.2|外包过程|17|
4.
4.2|必要时|17|
5.|领导作用|M1 领导作用|18|
5.1|领导作用和承诺|18|
5.
1.1|总则|18|
5.
1.
1.1|企业责任|18|
5.
1.
1.2|过程效率|18|
5.
1.
1.3|过程所有者|18|
5.
1.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18|章 节|标 题|识别的过程|页码|
5.2|方针|M1领导作用|18|
5.
2.1|质量方针的制定|18|
5.
2.2|质量方针的沟通|18|
5.3|组织的角色、职责、和权限|18|
5.
3.1|组织的角色、职责和权限-补充|18|
5.
3.2|iso三体系认证要求符合性和纠正措施|18|
6.|策划|M2 策划|18-19|
6.1|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九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第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属于认证新领域,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三)合并或者分立的;(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扩大认证领域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二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认证机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GB/T95一2020是什么标准件?

GB/T95一2020是螺栓螺母用的C级平垫片标准件,没有2020版本,面前有效标准版本是200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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